建建發[2016]144號
各市建委(建設局)、寧波市發改委、紹興市建管局:
為適應國家稅制改革要求,滿足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后建設工程計價需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 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 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計價依據體系的實際情況,按照“價稅分離”的原則,現就建筑業實施營改增后建設工程計價規則的有關調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營改增后的工程造價組成
工程造價由稅前工程造價、增值稅銷項稅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構成。其中,稅前工程造價是由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利潤和規費等各費用項目組成,各費用項目均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營改增后有關要素價格的調整
(一)材料價格:包括材料供應價、運雜費、采購保管費等,其中材料供應價、運雜費、采購保管費均按增值稅下不含進項稅額的價格或費用確定。
(二)施工機械臺班單價:包括臺班折舊費、大修理費、經常修理費、安拆費及場外運費、機上人工費、燃料動力費和其他費用等,其中臺班折舊費、大修理費、經常修理費及燃料動力費等均按增值稅下不含進項稅額的價格或費用確定。
(三)企業管理費及施工組織措施費:均按增值稅下不含進項稅額的價格或費用確定,企業管理費的組成內容增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四)稅金:稅金由增值稅銷項稅額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構成。其中:
1.增值稅銷項稅額=稅前工程造價×11%。
2.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稅前工程造價×1‰。
三、營改增后工程計價的有關規定
(一)編制招標控制價使用2010版計價依據時,取費基數保持不變。計算稅金時,定額基期有關價格要素中的進項稅額可按以下方法扣除,建設工程施工取費調整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測算公布。
1.定額中以“元”為單位出現的其他材料費、攤銷材料費、其他機械費等乘以調整系數0.93。
2.施工機械臺班單價在扣除機上人工費和燃料動力費后乘以調整系數0.95。
3.目前尚未發布信息價的材料按基期價格統一乘以調整系數0.93。
(二)工程量清單編制時,其他項目清單中的材料(設備)暫估價應為除稅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價應為營改增后不含進項稅額的稅前工程造價。
四、營改增后,各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發布滿足營改增計價需要的價格要素信息價。
五、本通知中的計價規則調整辦法適用于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建設工程。對符合財稅〔2016〕36號文件中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要求的工程項目,可按原合同約定或營改增前的計價依據執行,并執行財稅部門的有關規定。
六、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