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站定[2016]23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業實施營改增后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規則調整的通知》(建建發〔2016〕144號)精神,結合《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費用定額》(2010版)的規定,經測算,現對營改增后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取費費率予以公布,并做如下說明:
一、工程造價由稅前工程造價、增值稅銷項稅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構成。其中,稅前工程造價由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利潤和規費等費用構成,各費用項目均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建設工程費用計算的有關規定
1.安全文明施工費已包括了《關于規范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計取的通知》(建建發〔2015〕517 號)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基本費和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增加費的內容。
2.創標化工地增加費上限、中值和下限費率分別對應國家級、省級和市級標化工地增加費費率。
3.企業管理費增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內容,套用時不再區分工程所在地,按統一費率執行。
4.建設工程概算的綜合費率包括組織措施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及規費等費用,其中企業管理費包含內容同上。
三、對符合財稅〔2016〕36號文件中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要求的工程項目,可按原合同約定或營改增前的計價依據執行,增值稅按征收率確定。計取稅金時應根據工程所在地不同,計算相應的附加稅費。
四、本通知附加一、附件二適用于增值稅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建設工程,附件三適用于簡易計稅方法的建設工程。
五、除本通知上述規定外,其余均按現行費用定額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本通知與建建發〔2016〕144號文同步執行。
附件一:建設工程施工取費費率表
附件二:建設工程概算取費費率表
附件三:簡易計稅方法下稅金稅率表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